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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 đổi sang nhân dân tệ từ "bắt buộc phạt" đến "phán đoán chính xác" trong tiến trình tư pháp
虚拟货币相关案件正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领域,特别是围绕USDT买卖和虚拟货币搬砖套利的法律定性,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议。从2022年的"赵东案"直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到2024年"林某案"的精细化分析,再到2025年司法机构对此类行为的深度讨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实践正在从简单套用罪名转向对行为本质的细致辨析,对USDT兑换人民币的法律认定也在不断调整。
司法实践三年变化:从粗放定性到精细化认定
赵东案:最初的"一刀切"定性
2022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办理的赵某虚拟货币案件(赵东案),成为了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实施跨境套利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代表性案例。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列为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当时,官方发布的案情通报指向一个相对简单的逻辑:凡是通过USDT等虚拟货币进行跨境套利、赚取汇率差价、涉及不同国家法币兑换的行为,便可能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评价范围。这种"粗线条"的定性方式,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已属生效判决四年有余,而虚拟货币类案件本身长期处于缺乏明确立法规则的状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路径,更多是基于相关政策精神逐步摸索。这就导致一个关键问题的出现:早期的裁判标准是否稳定、是否具备可复制性,成为了后来办案人员需要审视的问题。
林某案:行为实质的重新发现
时间推进到2024年,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发布的"林某、颜某非法经营案"提供了新的视角。这个案件的价值在于,它较为清晰地界定了USDT交易行为入罪的真正原因。
从案情看,林某看似在从事"搬砖套利"——接收来自境外的资金,通过虚拟货币平台进行兑换,再以特定价格差将USDT出售给国内U商,从中赚取价差。但实际上,林某是受到尼日利亚人指示操作的,按照对方安排完成整个资金流转过程。这意味着,虚拟货币在此不是交易标的,而是资金通道工具。
核心启示是:问题不在于"搬砖套利"这一行为形式本身,而在于其真实业务模式——行为人是否实质性地为他人提供了对敲换汇服务。如果是,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转变,从"套利行为"演变为"非法经营"。这一认知的转变,标志着司法实践开始注重对行为本质、交易结构的深入分析。
上海二中院论述:精细化判断的确立
2025年12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综述文件进一步深化了这一讨论。该文针对涉虚拟货币类非法经营罪案件,列举了两类典型情形,并对罪与非罪进行了更为审慎的分析。
特别值得关注的观点是:
对于个人持币、炒币行为,如不具有经营行为特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如果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兑换虚拟货币方式提供帮助,则属于共犯。
相对而言,如果行为具有常业性、营利性等经营特征,且行为人明知他人欲在国家规定交易场所外实现人民币与美元的相互兑换,仍提供虚拟货币作为兑换媒介的服务,则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表明,司法实践已经开始更注重对行为本质、交易结构、资金流向及社会危害性的细致辨析,而不是简单地看交易频率或规模。
罪与非罪的实质边界:经营性与营利目的的准确理解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USDT兑换人民币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两个核心要素的判断:
首先是行为的经营性。 刑法意义上的"经营行为"通常指行为人基于筹划、组织和管理,对外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稳定参与市场交换,并意图从中获取利润的经济活动。相对而言,偶发性的、零散的个人交易,原则上很难被评价为"经营"。
其次是行为的营利目的。 这不是简单指获利与否,而是指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根本目标,是否有意识地组织和管理这一活动。
基于这两个核心要素,可以进一步细分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USDT交易的四大关键辨析点
1. 交易的偶发性vs持续性
不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 交易偶发、非持续,交易对手、时间、价格都不固定。这类交易属于个人的零散投资行为。
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 长期性、稳定性、组织化,有固定客户群或合作方,甚至形成分工明确的团伙。这类特征表明存在明确的经营意图。
2. 利润来源的性质
不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 利润源于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不同平台之间的价格波动。行为人本质上是在进行市场套利,而非提供服务。
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 利润实质是汇率差价、固定的手续费或佣金。这类获利方式表明行为人在从换汇活动中抽成,而非进行独立的市场交易。
3. 资金流向的特征
不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 资金和虚拟货币在个人账户内进行"法币→虚拟货币→法币"的单向循环。这表明资金流向是透明的,账户是独立的。
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 利用或借用大量他人账户形成事实上的资金池,实现境内外资金的匹配和对冲。这类特征是典型的"地下兑付"模式的标志。
4. 主观故意的认定
不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 行为人并未按照他人指令代为完成"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操作,未实质性提供跨境兑付服务,也未明知他人进行非法换汇仍提供帮助。
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 行为人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外汇,仍通过虚拟货币兑换方式为其提供帮助;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实现对敲换汇。
收取手续费是否必然入罪?实务解读
在虚拟货币搬砖套利的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如果行为人不仅获得汇率差价,还收取了额外的"服务费"或"手续费",是否就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关键在于,所收取的费用所对应的行为实质是什么。
如果行为人收取的费用对应的是真实的、独立的套利交易行为—— 即虽然接收了费用,但并未按照他人需求实现闭环的"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兑换操作,未利用虚拟货币进行对敲换汇,未实现货币价值的直接转换——那么从法理上讲,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然而,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行为的刑事风险仍然较高。不同办案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容易被误认定为非法经营。前述赵东案的经营模式虽已定性为非法经营,但其体现的恰恰是这种"一刀切"判断的风险。
实务办理中的关键举证要点
在具体办理涉USDT兑换人民币类案件时,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证据拆解,让办案人员准确理解案件的真实性质,区分"自主交易"与"提供换汇服务"的本质差异。
第一,需要拆解交易结构。 是否存在"受他人指挥"、“为特定对象提供兑付服务”、"充当资金中转通道"这些关键特征。如果不存在,即使交易频繁、规模化、甚至收取手续费,也不必然构成犯罪。
第二,需要证明独立性。 通过证据表明行为人的交易决策是独立的、交易价格是自主确定的、交易对手是多元的,而非按照他人统一安排完成固定的交易模式。
第三,需要排除主观明知。 在刑事证明标准下,需要证明行为人并不明知他人存在对敲换汇行为,更无法推定其"应当知晓"。这是认定共犯的必要条件。
第四,需要说明获利来源。 充分举证表明获利来源于市场波动本身,而非从他人的换汇行为中抽成。虚拟货币对行为人而言,是交易标的,而非资金通道工具。
律师实务提示与风险评估
对于从事USDT兑换人民币及虚拟货币套利活动的参与者来说,这仍然是一个高度危险且充满不确定性的领域。
风险的来源是多面的。 政策层面,相关监管仍在不断调整;司法层面,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对此类行为的认知分层现象明显,这将直接影响行为人的罪与非罪判断以及具体量刑。
司法认知的差异客观存在。 即使在同一时间,不同司法机构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也可能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这种不确定性,恰恰是最大的风险所在。
综合来看, USDT兑换人民币及虚拟货币搬砖套利的行为,本质上仍属于高风险的灰色领域。无论从政策风险还是司法风险的角度,相关活动都需要进行极为谨慎的评估。对于参与者而言,在充分认知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应当更加审慎地评估自身行为,切勿轻率涉足。
对于已经涉入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系统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争取在现有司法框架下获得最有利的处理结果,是当下的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