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八部委那個文件,但是有一個文件被大家忽略了。證監會發的《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這個指引,有幾個重大意義:1、甭管監管難度有多高,RWA至少是開了口子。2、基本意味着類似境內的傳統ABS類的產品都可以嘗試去做RWA。比如說企業間的應收賬款、融資租賃、類reits(高速公路收費權)以及光伏電站等。理論上都可以去做。3、甚至可以考慮商業地產也不是沒有可能。還有比如汽車貸款的ABS這些(這個可能要考慮數據合規的問題)。或者國內能被ABS的產品基本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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