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DT兌換人民幣從"必罰"到"精準判斷"的司法演進

虚拟货币相關案件正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領域,特別是圍繞USDT買賣和虛擬貨幣搬磚套利的法律定性,引發了廣泛的法律爭議。从2022年的"趙東案"直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到2024年"林某案"的精細化分析,再到2025年司法機構对此類行為的深度討論,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實踐正在從簡單套用罪名轉向對行為本質的細緻辨析,對USDT兌換人民幣的法律認定也在不斷調整。

司法實踐三年變化:從粗放定性到精細化認定

趙東案:最初的"一刀切"定性

2022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辦理的趙某虛擬貨幣案件(趙東案),成為了通過買賣虛擬貨幣實施跨境套利被定性為非法經營罪的代表性案例。該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列為懲治涉外匯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當時,官方發布的案情通報指向一個相對簡單的邏輯:凡是通過USDT等虛擬貨幣進行跨境套利、賺取匯率差價、涉及不同國家法幣兌換的行為,便可能被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評價範圍。這種"粗線條"的定性方式,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廣泛適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已屬生效判決四年有餘,而虛擬貨幣類案件本身長期處於缺乏明確立法規則的狀態。司法實踐中的處理路徑,更多是基於相關政策精神逐步摸索。這就導致一個關鍵問題的出現:早期的裁判標準是否穩定、是否具備可複製性,成為了後來辦案人員需要審視的問題。

林某案:行為實質的重新發現

時間推進到2024年,江蘇省建湖縣檢察院發布的"林某、顏某非法經營案"提供了新的視角。這個案件的價值在於,它較為清晰地界定了USDT交易行為入罪的真正原因。

從案情看,林某似乎在從事"搬磚套利"——接收來自境外的資金,通過虛擬貨幣平台進行兌換,再以特定價格差將USDT出售給國內U商,從中賺取價差。但實際上,林某是受到尼日利亞人指示操作的,按照對方安排完成整個資金流轉過程。這意味著,虛擬貨幣在此不是交易標的,而是資金通道工具。

核心啟示是:問題不在於"搬磚套利"這一行為形式本身,而在於其真實業務模式——行為人是否實質性地為他人提供了對敲換匯服務。如果是,行為性質就發生了根本轉變,從"套利行為"演變為"非法經營"。這一認知的轉變,標誌著司法實踐開始注重對行為本質、交易結構的深入分析。

上海二中院論述:精細化判斷的確立

2025年12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綜述文件進一步深化了這一討論。該文針對涉虛擬貨幣類非法經營罪案件,列舉了兩類典型情形,並對罪與非罪進行了更為審慎的分析。

特別值得關注的觀點是:

對於個人持幣、炒幣行為,如不具有經營行為特徵,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如果明知他人非法買賣外匯,仍通過兌換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幫助,則屬於共犯。

相對而言,如果行為具有常業性、營利性等經營特徵,且行為人明知他人欲在國家規定交易場所外實現人民幣與美元的相互兌換,仍提供虛擬貨幣作為兌換媒介的服務,則屬於變相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

這表明,司法實踐已經開始更注重對行為本質、交易結構、資金流向及社會危害性的細緻辨析,而不是簡單地看交易頻率或規模。

罪與非罪的實質邊界:經營性與營利目的的準確理解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USDT兌換人民幣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關鍵在於兩個核心要素的判斷:

首先是行為的經營性。 刑法意義上的"經營行為"通常指行為人基於籌劃、組織和管理,對外持續提供商品或服務,穩定參與市場交換,並意圖從中獲取利潤的經濟活動。相對而言,偶發性的、零散的個人交易,原則上很難被評價為"經營"。

其次是行為的營利目的。 這不是簡單指獲利與否,而是指行為人是否以營利為根本目標,是否有意識地組織和管理這一活動。

基於這兩個核心要素,可以進一步細分出具體的判斷標準。

USDT交易的四大關鍵辨析點

1. 交易的偶發性vs持續性

不構成非法經營的情形: 交易偶發、非持續,交易對手、時間、價格都不固定。這類交易屬於個人的零散投資行為。

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的情形: 長期性、穩定性、組織化,有固定客戶群或合作方,甚至形成分工明確的團夥。這類特徵表明存在明確的經營意圖。

2. 利潤來源的性質

不構成非法經營的情形: 利潤源於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不同平台之間的價格波動。行為人本質上是在進行市場套利,而非提供服務。

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的情形: 利潤實質是匯率差價、固定的手續費或佣金。這類獲利方式表明行為人在從換匯活動中抽成,而非進行獨立的市場交易。

3. 資金流向的特徵

不構成非法經營的情形: 資金和虛擬貨幣在個人帳戶內進行"法幣→虛擬貨幣→法幣"的單向循環。這表明資金流向是透明的,帳戶是獨立的。

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的情形: 利用或借用大量他人帳戶形成事實上的資金池,實現境內外資金的匹配和對沖。這類特徵是典型的"地下兌付"模式的標誌。

4. 主觀故意的認定

不構成非法經營的情形: 行為人並未按照他人指令代為完成"外幣↔虛擬貨幣↔人民幣"的兌換操作,未實質性提供跨境兌付服務,也未明知他人進行非法換匯仍提供幫助。

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的情形: 行為人明知他人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外匯,仍通過虛擬貨幣兌換方式為其提供幫助;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實現對敲換匯。

收取手續費是否必然入罪?實務解讀

在虛擬貨幣搬磚套利的實踐中,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人不僅獲得匯率差價,還收取了額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是否就必然構成非法經營罪?

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關鍵在於,所收取的費用所對應的行為實質是什麼。

如果行為人收取的費用對應的是真實的、獨立的套利交易行為—— 即雖然接收了費用,但並未按照他人需求實現閉環的"外幣↔虛擬貨幣↔人民幣"兌換操作,未利用虛擬貨幣進行對敲換匯,未實現貨幣價值的直接轉換——那麼從法理上講,不應構成非法經營罪。

然而,實務中需要注意的是,這類行為的刑事風險仍然較高。不同辦案地區、不同辦案人員對此類案件的認知存在較大差異,容易被誤認定為非法經營。前述趙東案的經營模式雖已定性為非法經營,但其體現的恰恰是這種"一刀切"判斷的風險。

實務辦理中的關鍵舉證要點

在具體辦理涉USDT兌換人民幣類案件時,辯護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證據拆解,讓辦案人員準確理解案件的真實本質,區分"自主交易"與"提供換匯服務"的本質差異。

第一,需要拆解交易結構。 是否存在"受他人指揮"、“為特定對象提供兌付服務”、"充當資金中轉通道"這些關鍵特徵。如果不存在,即使交易頻繁、規模化、甚至收取手續費,也不必然構成犯罪。

第二,需要證明獨立性。 透過證據表明行為人的交易決策是獨立的、交易價格是自主確定的、交易對手是多元的,而非按照他人統一安排完成固定的交易模式。

第三,需要排除主觀明知。 在刑事證明標準下,需要證明行為人並不明知他人存在對敲換匯行為,更無法推定其"應當知曉"。這是認定共犯的必要條件。

第四,需要說明獲利來源。 充分舉證表明獲利來源於市場波動本身,而非從他人的換匯行為中抽成。虛擬貨幣對行為人而言,是交易標的,而非資金通道工具。

律師實務提示與風險評估

對於從事USDT兌換人民幣及虛擬貨幣套利活動的參與者來說,這仍然是一個高度危險且充滿不確定性的領域。

風險的來源是多面的。 政策層面,相關監管仍在不斷調整;司法層面,不同地區、不同辦案人員對此類行為的認知層次明顯,這將直接影響行為人的罪與非罪判斷以及具體量刑。

司法認知的差異客觀存在。 即使在同一時間,不同司法機構對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處理決定。這種不確定性,恰恰是最大的風險所在。

綜合來看, USDT兌換人民幣及虛擬貨幣搬磚套利的行為,本質上仍屬於高風險的灰色領域。無論從政策風險還是司法風險的角度,相關活動都需要進行極為謹慎的評估。對於參與者而言,在充分認知潛在風險的基礎上,應當更加審慎地評估自身行為,切勿輕率涉足。

對於已經涉入相關案件的當事人,及時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通過系統的證據分析和法律論證,爭取在現有司法框架下獲得最有利的處理結果,是當下的最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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