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詳細要求



2025年5月3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憲報刊登《穩定幣條例》,該條例建立了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對穩定幣發行人提出了一系列詳細監管要求。具體如下:

- 申請主體要求:發行人需向香港金融管理局申請牌照,申請者限於公司或香港以外的認可機構。

- 儲備管理要求:穩定幣必須1:1錨定法定貨幣,儲備資產需全額覆蓋並定期審計。每類穩定幣須有獨立儲備資產組合,且市值須不少於尚未贖回及仍流通的穩定幣的面值。儲備資產須與穩定幣所錨定資產一致,屬高質量、高流動性且具最低投資風險。持牌人還須向公衆充分並適時披露儲備資產管理政策、風險評估、資產組成和市值等信息。

- 消費者保護要求:持牌人必須賦予用戶強制無條件贖回權,確保用戶可隨時按面值贖回,不得附加繁瑣條件和不合理費用,同時需清晰披露贖回程序、時限、條件或費用等信息。

- 管理要求:持牌人需任命行政總裁、董事及穩定幣經理,且這些人員須經香港金融管理局同意。

- 反洗錢要求:需遵守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進行實名認證、報告可疑交易。

- 銷售主體限制:只容許指定的持牌機構在香港銷售法幣穩定幣,只有由持牌發行人所發行的法幣穩定幣方可銷售給零售投資者。指定持牌機構包括獲金融管理專員發牌的穩定幣發行人、銀行、獲香港證監會發出1號牌(證券交易)的機構,以及在香港持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 違規處罰:未持牌從事受規管活動或者進行虛假宣傳屬於罪行,可面臨罰款及監禁的處罰。無牌活動、非認許提供者銷售等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500萬港元罰款及7年監禁;欺詐行爲可處1000萬港元罰款及10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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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锐吕洞宾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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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锐吕洞宾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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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锐吕洞宾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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