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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息費告別"糊塗帳"!部分銀行已快速響應,中小助貸平台面臨擠壓
“日息萬三,三分鐘到賬”“低息、額度秒批”,各類個人貸款廣告充斥手機App與社交平台,看似便捷優惠的背後,卻暗藏隱性收費的“陷阱”。近日,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直指息費披露不規範痛點,明確要求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逐項列明所有息費項目、收取標準及主體,實行“一表清”公示,並於8月1日起按“新老劃斷”原則正式施行。新規落地牽動銀行與助貸行業格局,3月18日,北京商報記者從多家銀行人士處獲悉,部分銀行已快速響應,開展政策研討與業務梳理,有銀行人士直言,綜合融資成本全額明示後,銀行與助貸機構的合作模式將重構,需加速清理或整改高成本、低合規能力的助貸、擔保合作機構,推動合作向“低成本、強合規、輕渠道”轉型。
銀行人士:加快研究如何更好落地
長期以來,個人貸款業務息費信息披露方面普遍存在“前端展示低利率、後端叠加增信服務費等費用”的現象。用戶在第三方平台申請貸款,往往只看到銀行端利率,忽略平台與增信環節成本,導致實際年化顯著高於展示利率,引發大量投訴與糾紛。
在這一背景下,3月15日,《規定》正式發布,明確貸款人應向借款人提供一份清晰明了的“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逐一列明貸款人及其合作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各息費項目、收取方式、收取標準等。同時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規定政策將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機構預留了充足的準備時間。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規定》發布後,多家銀行已完成政策通讀和初步研討。“總行層面大概率會在近期出台相關規範,主要聚焦業務流程優化和協議文本完善,明確需要公示的具體事項。”一家股份制銀行業務部門相關人士表示,對於《規定》要求的綜合融資成本明示,“銀行大概率會從兩個方向推進,要么在貸款須知等材料中明確告知客戶綜合融資成本,要么製作綜合融資成本確認函,將其作為核心要素整合到貸款協議中,具體哪種方式更高效、更具實操性,還需要進一步論證。”
在個人貸款業務中,前端展示低利率、後端叠加各類費用的模式之所以存在,與銀行和助貸平台的合作模式密切相關。銀行作為資金方,與第三方助貸平台合作,平台負責引流獲客與風險增信,為覆蓋客戶違約後的代償成本,會向借款人收取增信服務費等相關費用,這類費用雖會在貸款合同中標註,但因線上合同冗長、消費者簽署時大多會快速確認,往往未能充分知曉。
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舉例稱,以銀行公示的消費貸4%這一利率水平為例,4%僅為自身收取的利息部分,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助貸平台收取的服務費等,並未納入銀行協議文本披露範圍,《規定》實施後,這種局面將徹底改變,若借款人除銀行利息外,還需支付額外成本,這些費用需全部匯總公示,比如各項費用加總後綜合成本為5%,那麼客戶除這5%利率之外,不應再承擔任何其他隱性成本,真正實現息費透明化。
一位民營銀行人士提到,從業務層面來看,銀行常規的履約簽字、信息告知等合規動作,基本都能按照監管要求執行,但還有一些細節有待研討,比如線上產品需在哪個界面、以何種形式公示所有費用;自營貸款與第三方平台引流貸款的披露責任如何劃分,銀行和助貸平台各自需要承擔哪些公示義務;不同類型費用的年化折算標準如何統一等。
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高政揚認為,《規定》明確將所有融資成本納入統一核算口徑,推動定價機制更趨透明。銀行可從以下維度優化定價模型,具體來看,強化基於客戶信用分層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將風險溢價內嵌於利率體系,摒棄對外部費用的依賴。持續優化運營效率,通過精細化管理對沖收益端的壓力。這一調整的核心在於推動銀行定價邏輯從費用驅動,向風險與效率雙驅動重構。
中小助貸平台生存空間遭擠壓
在受訪過程中,多家銀行人士直言,《規定》對銀行本身的影響相對較小,銀行作為持牌金融機構,本就具備較為完善的合規體系,此次規定更多是對現有息費披露流程的優化和規範;但對於較為依賴助貸業務的中小銀行及中小助貸機構而言,將形成一定沖擊,推動助貸向合規化、專業化轉型。
《規定》強調,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和線上消費場景下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的消費訂單支付頁面均應明確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項目外,貸款人及其合作機構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與貸款相關的任何息費。結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此前發布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要求,銀行已逐步收縮助貸合作範圍,實行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優先與頭部平台合作。
有銀行人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助貸新規”發布後,銀行就對現有合作的助貸平台進行了梳理,淘汰了部分中小助貸機構,逐步收緊合作範圍、抬高合作門檻,推動助貸合作資源向頭部平台集中。《規定》要求綜合融資成本全額明示後,與銀行合作的中小助貸平台競爭力將大幅下滑,生存空間進一步被擠壓。
從行業格局來看,中小助貸平台本身就處於競爭劣勢,此次《規定》更是加劇了這一局面。“中小助貸平台本身流量不足、風控能力較弱,對接的客戶資質也相對較差,為了覆蓋較高的壞賬風險,綜合融資成本本就高於頭部平台。一旦全額公示所有費用,消費者會直觀對比不同平台的綜合成本,優先選擇低成本的產品,中小助貸平台將面臨客源流失、盈利困難、難以持續經營的困境。”上述銀行人士指出,與之相反,頭部助貸平台憑借龐大的流量優勢、成熟的風控體系和較低的運營成本,有望進一步搶占市場份額,助貸行業集中度將持續提升。
在高政揚看來,從行業發展趨勢來看,未來助貸合作領域行業頭部集中度有望逐步提升,合規能力突出、技術實力過硬的機構或將獲得更多銀行合作機會;合作模式或趨於去通道化,助貸機構的單純導流角色將被弱化,數據共享與風控協同的價值有望進一步凸顯。
應掌握貸款業務全鏈條定價權
新規不僅重塑了行業格局,也對銀行的經營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倒逼銀行重構收益模型與合作模式。
在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看來,《規定》實施後,銀行將面臨兩大挑戰:一是在綜合成本口徑下,部分依賴第三方合作的業務實際費率需下調,銀行需重新測算收益、優化定價模型;二是合作模式重構,需加速清理或減少與高成本、低合規能力的助貸、擔保機構合作,推動合作向“低成本、強合規、輕渠道”轉型,在保障獲客效率的同時,嚴格滿足合規要求。
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規定》要求將所有貸款相關費用納入,展示為“年化綜合融資成本”並增加借款人簽字確認環節,意味著持牌金融機構在貸款合作業務中“躺賺”模式一去不復返。“一表清”機制下,不在表格當中的費用無法收取,表明持牌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需履行整個貸款鏈條的主體管理責任,理清借款人在整個貸款環節中究竟會被哪些機構收取哪些費用,進而需推動合作模式、定價模式的重構。
蘇筱芮進一步指出,未來,持牌機構將對合作機構實施全流程管理,同時也應增強自主獲客、自主風控能力,在合作業務中逐步擺脫對外部機構的過度依賴。未來助貸機構可能被持牌機構定位為專長於提供某一技術、場景或流量的服務商,採取輕量級合作,而持牌機構則有望在強化業務能力後,真正掌握貸款業務全鏈條的定價權與控制權,從而推動貸款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結合行業發展趨勢來看,銀行強化自主能力、掌握核心定價權,成為未來發展的必然方向。“對銀行而言,可建立分層准入與動態評估機制,對合作機構的定價透明度、合規經營記錄、風控能力開展持續性評估,同時通過合作協議明確費用收取邊界與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可減少對單一渠道的依賴,持續強化自有獲客能力,降低對高成本流量平台的依賴性,”高政揚如是說。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
(編輯:錢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