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RWA项目方在第一次咨询律师时,几乎都会脱口而出同样的话术:"我们不是证券,就是个功能型RWA代币。""我们只是把真实资产上链,没有融资属性。""我们是utility token,绝对不是security token。"这些说法已经听到不新鲜了。但问题在于——**监管从来不按你"怎么称呼自己"来定性,而是按"你实际在干什么"来定性**。更关键的是,那条曾经模糊的"功能型RWA"灰色地带,正在全球主要监管法域被一步步压缩和消除。这不是预测,而是已经发生在判例中的现实。## 项目这样说,但监管眼里你在做什么?让我们把现象剥开来看。绝大多数所谓"功能型RWA代币"的实际经济结构是这样的:**项目方的说法:** "我把矿机、电站、地产、应收账款等真实资产通过智能合约上链。"**用户的交互方式:** "我购买你的代币。"**背后的真实经济关系:**- 用户的资金进入项目方控制的资产池- 项目方用这些资金购买并运营RWA资产- 资产产生的收益按持币比例分配- 项目再附加"治理权""使用权"等包装表面上你在讲功能、讲生态、讲链上凭证。但在监管的眼里,这个结构包含了四个关键要素。## 四个标准要素,决定了"证券"的身份美国、欧盟、瑞士、香港等成熟法域的监管机构早就确立了一套标准:**只要代币结构同时满足以下四点,就会被直接认定为Investment Contract,即证券**。第一,投入资金——用户为获得代币支付金钱。第二,进入共同资产池——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汇集在一起,由项目方统一管理。第三,有收益期待——用户购买代币时存在获得回报的合理预期。第四,收益来自他人努力——这些收益主要依靠项目方的专业运营,而非用户本身的行为。一旦这四点同时成立,监管就不会再看你自我标榜的"功能型"或"治理代币",而是直接按照证券的完整监管体系来处理。你叫它RWA、Token、还是NFT,改变不了它"在法律上是证券"的结论。## DMM案:治理代币也逃不掉"证券"标签2023年的DeFiMoney Market(DMM)案是一个经典反例。这个项目当时的设计看起来相当"合理":项目结构是这样的:- 底层资产是标准的真实世界债权,包括汽车贷款等- 向用户发行两种代币:一种是"固定收益代币"(承诺年化6.25%的收益),另一种是"治理代币DMG"- 对外宣传时,项目强调DMG具有治理功能和生态属性,是典型的功能型代币乍一看,这个设计试图通过分离"收益功能"和"治理功能"来规避证券监管。但SEC的认定只有一句话:**这两种代币全部都是未注册证券**。监管机构给出的理由毫不客气:资金通过两种代币形式进入统一的资产池,用户的回报完全依赖项目方对底层RWA资产的专业运营。所谓"治理权"的存在,并不能改变这些代币的本质——它们都是投资合约,代表的是对资产池未来收益的期待。这个案例最残酷的地方在于:即使项目**真实拥有真实资产、确实产生真实收益、代币也真的上链了**,只要结构是"项目方管资产,用户被动等收益",就没有任何逃脱证券定性的空间。## Unicoin案:资产支持反而加强了证券特征再看一个更接近当前市场的案例。2025年SEC起诉的Unicoin项目可以说是许多现在正在运作的RWA项目的"原型"。这个项目的定位非常标准化:项目的宣传点是什么?- 代币由房地产和Pre-IPO股权共同支撑- 强调这是"安全、稳定、真实资产背书的加密资产"- 声称发行的是"权利凭证"而非证券这样的表述在现在的RWA白皮书里随处可见。SEC的认定却非常直接:**这是一场典型的未注册证券发行和欺诈性资产支持宣传**。监管机构的逻辑是什么?投资者购买的并不是什么"使用权凭证",而是对一个资产池未来收益的期待。你无论如何打包这个期待,用什么技术手段让它成为Token形式,它的本质仍然是证券——一种代表投资收益权的金融工具。甚至可以说,越是强调"真实资产支持",反而越是强化了它的证券特征。因为资产支持本身就意味着有现金流、有回报预期、有资产池,这正是证券的典型特征。## 功能型与RWA的天然矛盾现在需要承认一个困难的现实:**"功能型代币"和"RWA"这两个概念,在经济属性上是相互冲突的**。功能型代币强调的是什么?- 使用权- 消耗性- 访问权限- 治理参与RWA代币强调的是什么?- 资产属性- 收益属性 - 现金流- 回报机制一旦你的RWA代币具备以下任何一项特征——- 定期向持有者分红- 按比例分配底层资产收益- 对应真实资产的现金流- 可根据规则赎回或追溯底层资产价值——那你就无法将其称为"功能型代币"。在监管眼里,它已经变成了:- 收益权凭证- 资产支持凭证- 投资合约- 证券型Token这不是理论推导,而是全球监管已经在真实案例中一遍遍证明过的逻辑。## 全球监管共识:RWA正在被"证券化"这已经不是某个国家的监管态度,而是全球主流法域的共识:**在美国:** 所有涉及收益分配结构的RWA代币,都会优先进入"未注册证券发行"的审查和处罚路径。DMM、Unicoin等案例就是明证。**在欧盟:** MiCA法规明确规定,凡是"可转让、具备投资回报属性、面向不特定公众"的代币,直接纳入证券监管框架。这意味着大多数RWA代币天然落入证券监管范畴。**在瑞士:** Utility Token的分类标准已经调整,只要代币"同时具备投资目的",就会被直接按证券处理,功能属性已经不再是免责理由。**在香港:** 监管标准更加直接——只要构成"集体投资计划(CIS)",无论采用什么技术形式,都会进入证券监管。RWA代币的多投资者、资产汇集、收益分配特征,几乎天然满足CIS的定义。换一个角度说:**监管并不是不懂RWA,恰恰相反,监管完全把RWA看成是"证券升级版"**,用更严格、更现代化的证券法体系去规制它。## 真正的出路只有三条到这里,需要说一句非常实话。不是所有RWA都必须做成证券型,但如果你想"对不特定公众募资"同时"给予收益期待",你就必须接受证券监管这条正路——这是一个生存问题,不是选择问题。从全球实务来看,目前RWA项目如果想避开"传统证券法完整监管",理论上只有三条路:**第一条路:彻底去收益化**设计一个完全纯粹的功能型RWA凭证,它仅代表链上使用权、消耗属性,不涉及任何收益分配或资产池回报。但这样做的后果是,它失去了RWA最核心的价值主张——对真实资产收益的参与。这条路在理论上合规,但在商业上几乎没有可行性。**第二条路:限定合格投资者**将RWA代币的发行严格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通常是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个人),通过私募的方式完全规避面向公众募资。这样做可以触发大多数监管框架中的"合格投资者豁免"条款。缺点是市场规模和流动性会大幅下降。**第三条路:拥抱专门监管框架**以迪拜VARA(虚拟资产监管局)为代表的虚拟资产专门监管框架,实际上允许RWA代币以证券的形式存在,但在虚拟资产专门的监管体系下合规运作。这条路听起来是"避开证券监管",但本质上是"接受证券属性的虚拟资产监管"——它不是让你逃脱,而是提供了一个新的、更适配虚拟资产特性的监管框架。除此以外,任何试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RWA模式——- 面向散户募资- 可自由交易- 承诺或暗示收益回报- 分配底层资产产生的收益- 资金汇集到统一资产池——在美国、欧盟、瑞士、香港这些主流法域,几乎不存在"功能型豁免"的空间。被拉回证券监管框架,不是风险,而是高度可预测的现实。## 一个无法躲避的选择题最后,需要直言一句话,这句话对许多正在"纠结功能型RWA"的项目方都成立:**你面临的选择不是"功能型还是证券型",而是"长期合规还是短期侥幸"。**你可以在市场上讲一圈功能属性和生态叙事,可以在社群里宣传代币的链上权利,但你骗不过真实的监管定性。DMM和Unicoin的项目方在当初也相信自己的设计很"聪明",结果只换来了监管的直接查处。对于那些仍在坚持"我们就是功能型RWA"的项目,一个扎心的问题是:**如果你真的只是功能型凭证,为什么还要设计收益分配机制?为什么投资者需要为此付出金钱?为什么这个金钱要进入一个由你控制的资产池?**答案很简单:因为你知道,投资者真实期待的就是收益回报。而这个期待,正是证券定性的核心理由。所以,与其自欺欺人地包装"功能属性",不如面对一个更现实的选择——要么彻底改变商业模式,要么接受证券监管的完整体系。在全球主流法域的监管实践中,这已经不再是灰色地带,而是一道清晰的分水岭。你的选择,决定了你的项目未来是否能够长期存活。
رموز الوظائف RWA: الصورة الحقيقية في أعين التنظيم
大多数RWA项目方在第一次咨询律师时,几乎都会脱口而出同样的话术:
“我们不是证券,就是个功能型RWA代币。”
“我们只是把真实资产上链,没有融资属性。”
“我们是utility token,绝对不是security token。”
这些说法已经听到不新鲜了。但问题在于——监管从来不按你"怎么称呼自己"来定性,而是按"你实际在干什么"来定性。更关键的是,那条曾经模糊的"功能型RWA"灰色地带,正在全球主要监管法域被一步步压缩和消除。
这不是预测,而是已经发生在判例中的现实。
项目这样说,但监管眼里你在做什么?
让我们把现象剥开来看。绝大多数所谓"功能型RWA代币"的实际经济结构是这样的:
项目方的说法: “我把矿机、电站、地产、应收账款等真实资产通过智能合约上链。”
用户的交互方式: “我购买你的代币。”
背后的真实经济关系:
表面上你在讲功能、讲生态、讲链上凭证。但在监管的眼里,这个结构包含了四个关键要素。
四个标准要素,决定了"证券"的身份
美国、欧盟、瑞士、香港等成熟法域的监管机构早就确立了一套标准:只要代币结构同时满足以下四点,就会被直接认定为Investment Contract,即证券。
第一,投入资金——用户为获得代币支付金钱。
第二,进入共同资产池——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汇集在一起,由项目方统一管理。
第三,有收益期待——用户购买代币时存在获得回报的合理预期。
第四,收益来自他人努力——这些收益主要依靠项目方的专业运营,而非用户本身的行为。
一旦这四点同时成立,监管就不会再看你自我标榜的"功能型"或"治理代币",而是直接按照证券的完整监管体系来处理。你叫它RWA、Token、还是NFT,改变不了它"在法律上是证券"的结论。
DMM案:治理代币也逃不掉"证券"标签
2023年的DeFiMoney Market(DMM)案是一个经典反例。这个项目当时的设计看起来相当"合理":
项目结构是这样的:
乍一看,这个设计试图通过分离"收益功能"和"治理功能"来规避证券监管。
但SEC的认定只有一句话:这两种代币全部都是未注册证券。
监管机构给出的理由毫不客气:
资金通过两种代币形式进入统一的资产池,用户的回报完全依赖项目方对底层RWA资产的专业运营。所谓"治理权"的存在,并不能改变这些代币的本质——它们都是投资合约,代表的是对资产池未来收益的期待。
这个案例最残酷的地方在于:即使项目真实拥有真实资产、确实产生真实收益、代币也真的上链了,只要结构是"项目方管资产,用户被动等收益",就没有任何逃脱证券定性的空间。
Unicoin案:资产支持反而加强了证券特征
再看一个更接近当前市场的案例。
2025年SEC起诉的Unicoin项目可以说是许多现在正在运作的RWA项目的"原型"。这个项目的定位非常标准化:
项目的宣传点是什么?
这样的表述在现在的RWA白皮书里随处可见。
SEC的认定却非常直接:这是一场典型的未注册证券发行和欺诈性资产支持宣传。
监管机构的逻辑是什么?投资者购买的并不是什么"使用权凭证",而是对一个资产池未来收益的期待。你无论如何打包这个期待,用什么技术手段让它成为Token形式,它的本质仍然是证券——一种代表投资收益权的金融工具。
甚至可以说,越是强调"真实资产支持",反而越是强化了它的证券特征。因为资产支持本身就意味着有现金流、有回报预期、有资产池,这正是证券的典型特征。
功能型与RWA的天然矛盾
现在需要承认一个困难的现实:"功能型代币"和"RWA"这两个概念,在经济属性上是相互冲突的。
功能型代币强调的是什么?
RWA代币强调的是什么?
一旦你的RWA代币具备以下任何一项特征——
——那你就无法将其称为"功能型代币"。在监管眼里,它已经变成了:
这不是理论推导,而是全球监管已经在真实案例中一遍遍证明过的逻辑。
全球监管共识:RWA正在被"证券化"
这已经不是某个国家的监管态度,而是全球主流法域的共识:
在美国: 所有涉及收益分配结构的RWA代币,都会优先进入"未注册证券发行"的审查和处罚路径。DMM、Unicoin等案例就是明证。
在欧盟: MiCA法规明确规定,凡是"可转让、具备投资回报属性、面向不特定公众"的代币,直接纳入证券监管框架。这意味着大多数RWA代币天然落入证券监管范畴。
在瑞士: Utility Token的分类标准已经调整,只要代币"同时具备投资目的",就会被直接按证券处理,功能属性已经不再是免责理由。
在香港: 监管标准更加直接——只要构成"集体投资计划(CIS)",无论采用什么技术形式,都会进入证券监管。RWA代币的多投资者、资产汇集、收益分配特征,几乎天然满足CIS的定义。
换一个角度说:监管并不是不懂RWA,恰恰相反,监管完全把RWA看成是"证券升级版",用更严格、更现代化的证券法体系去规制它。
真正的出路只有三条
到这里,需要说一句非常实话。不是所有RWA都必须做成证券型,但如果你想"对不特定公众募资"同时"给予收益期待",你就必须接受证券监管这条正路——这是一个生存问题,不是选择问题。
从全球实务来看,目前RWA项目如果想避开"传统证券法完整监管",理论上只有三条路:
第一条路:彻底去收益化
设计一个完全纯粹的功能型RWA凭证,它仅代表链上使用权、消耗属性,不涉及任何收益分配或资产池回报。但这样做的后果是,它失去了RWA最核心的价值主张——对真实资产收益的参与。这条路在理论上合规,但在商业上几乎没有可行性。
第二条路:限定合格投资者
将RWA代币的发行严格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通常是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个人),通过私募的方式完全规避面向公众募资。这样做可以触发大多数监管框架中的"合格投资者豁免"条款。缺点是市场规模和流动性会大幅下降。
第三条路:拥抱专门监管框架
以迪拜VARA(虚拟资产监管局)为代表的虚拟资产专门监管框架,实际上允许RWA代币以证券的形式存在,但在虚拟资产专门的监管体系下合规运作。这条路听起来是"避开证券监管",但本质上是"接受证券属性的虚拟资产监管"——它不是让你逃脱,而是提供了一个新的、更适配虚拟资产特性的监管框架。
除此以外,任何试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RWA模式——
——在美国、欧盟、瑞士、香港这些主流法域,几乎不存在"功能型豁免"的空间。被拉回证券监管框架,不是风险,而是高度可预测的现实。
一个无法躲避的选择题
最后,需要直言一句话,这句话对许多正在"纠结功能型RWA"的项目方都成立:
你面临的选择不是"功能型还是证券型",而是"长期合规还是短期侥幸"。
你可以在市场上讲一圈功能属性和生态叙事,可以在社群里宣传代币的链上权利,但你骗不过真实的监管定性。DMM和Unicoin的项目方在当初也相信自己的设计很"聪明",结果只换来了监管的直接查处。
对于那些仍在坚持"我们就是功能型RWA"的项目,一个扎心的问题是:如果你真的只是功能型凭证,为什么还要设计收益分配机制?为什么投资者需要为此付出金钱?为什么这个金钱要进入一个由你控制的资产池?
答案很简单:因为你知道,投资者真实期待的就是收益回报。而这个期待,正是证券定性的核心理由。
所以,与其自欺欺人地包装"功能属性",不如面对一个更现实的选择——要么彻底改变商业模式,要么接受证券监管的完整体系。在全球主流法域的监管实践中,这已经不再是灰色地带,而是一道清晰的分水岭。
你的选择,决定了你的项目未来是否能够长期存活。